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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的要求 (1)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该软件著作登记手续。 (2)属于下列情况的软件合法继受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A、自然人(公民)发生死亡,其合法的继承人; B、法人单位发生合并,其合法的继承单位; C、因符合(1)项规定的软件权利人,在该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发生了软件权利的转让,其合法的受让者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
对申请著作权登记软件的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0”和“1”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 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对登记软件的范围要求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 申请文件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软件的鉴别材料及与软件登记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说明书 (3)例外交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所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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