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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邻接权:通过传播他人的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它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电台、电视台播放者的权利等。
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录音制品公约:全称《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也译作《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唱片公约》),1971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
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群众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在世代流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保存和发展的具有某一民族、地区或社会群体特征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
剽窃:以抄袭的方式将别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发表)的全部或部分窃为己有,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是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一种。
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 、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适当引用:依照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用途和对数量的限定,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适当引用,应注明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首次出版:指将作品的复制品第一次向公众出版发行的行为。首次出版,在国际著作权保护中有其重要意义,不论作者国籍如何,只要其作品首次在公约的某个缔约国出版,则所有的缔约国都须对该作品的作者提供与本国国民相同的著作权保护。
首次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任何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第一次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之一。
图书脱销: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歪曲作品:指有意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或表现形式。是侵犯作者人身权的行为。
委托作品: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而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新闻消息:指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社会事件或有关事实所作的消息报道。新闻消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修改:指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的改动,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的观点、内容和文字进行增删或修饰。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对作品的内容和观点作实质性的更改。
演绎作品: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编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已经发表的作品:指著作权人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作品。
音乐作品: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的带或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等。
印数:指图书、期刊、报纸出版时印刷的册数(份数)。
印数稿酬:我国图书出版者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计算方式之一。即以1万册图书为基本计算单位,按基本稿酬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营业性演出:指收取门票,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演出。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著作权的邻接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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