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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来适用网上传输。但较多的国家选择适用公共传输权。而WPPT就规定了一种"向公共提供权"。
8 向公共提供权--与公共传输权相对应,WPPT第10和14条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分别享有授权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中已录制的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专有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但是,考虑到缔约方对条约规定的某些权利所管辖的行为有权选择不同的法律定性,缔约方在执行有关规定时,不仅可适用上述具体权利,也可以适用其他权利,如发行权或向公众传播权(只要其充分履行了就上述行为赋予专有权的义务)
1 WCT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简称。1996年12月2日-20日,WIPO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并通过了这两个条约。其中WCT主要是关于对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音乐以及美术作品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提供保护;WPPT则保护一些"相关"权利,主要是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2 网络条约--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目的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进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发展所带来的变化。针对各种涉及版权的新事物,WCT和WPPT着重强调了当今的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尤其是在数字网络上受保护的材料的传播问题。因此,这两个条约经常被称为"网络条约"。
3 数字议程--在制定WCT和WPPT两个条约的准备工作期间(后TRIPS期间),国际知识产权界人士愈加清楚地认识到,WIPO委员会和最终的外交会议的最重要、也是最紧迫的任务是,明确已有的准则,并且在必要之处建立新的准则以应对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所带来的问题。而在此背景之下所涉及的问题就被称作"数字议程"。
4 反规避--对作品的数字化使用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使用,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十分必要,且已成为权利人保护权利的常用手段。在这种环境下,没有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充分适用,任何技术措施都会成为无物。为此,需要适当的法律规定来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在WCT第11条里,缔约方必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制止规避有作者为行使本条约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允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5 权利管理信息--按照WCT第12条(2)的解释,"权利管理信息"是,"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quot;。针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该条还规定,缔约方要"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螦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 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quot;WPPT中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同。
6 临时复制权--WCT和WPPT两个条约都包含了一个内容一样的议定声明(而非条约的正式条款),对有关临时复制的问题做出非条约义务性的规定。按照议定声明的规定,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复制。这样,一方面,网络环境下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短暂的或临时地存储受保护的作品即"临时复制"是否属于权利人复制权控制的范围,条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美国及欧盟等国际社会正在以国内法的形式对这一问题给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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