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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实用功能性(UTILTARLAN FUNCTLONALTIY
    商业外观是具有功能上的实用性,为了使该实用功能尽快造福大众,法律禁止个别人将其长期垄断专用,也就是说,法律同意以有期限得专利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新奇发明,但不允许通过商标权获得对实用功能持续不断的保护。
   
    美学功能性(AESTHETIC FUNCTIONALITY
    商业外观具有美学上的成功曾被认为是注册保护上的障碍,最初的理由是该外观构成了产品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仅仅因为这一理由就拒绝保护无疑会打击人们开发美观动人产品的积极性。因此,现在,现在人们更多的是从他人是否可以有效竞争的角度,来决定对美学外观是否予以保护。根据这一标准,除非该外观已成为赐予产品实质价值的艺术品,其他人就没有理由借口要进行有效竞争自由复制。
   
    事实功能性(de facto FUNCRIONALITY
    当产品的外观能够完成某种功能,但并非完成该功能所必需,或者说存在同样可以替代、有数的其他外观,该外观即具有事实功能性。由于几乎所有的外观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事实上的功能性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注册的障碍。
   
    法律功能性(de jure FUNCTIONALITY
    如果产品的外观不仅具有事实功能性,而且该功能优于;其他外观所产生的功能,从而为用户提供竞争优势,或者说不使用该外观就会提高制造成本,则该外观具有法律功能性,而具有法律功能性的外观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是不能注册和保护的,否则最好或少数几个卓越的设计将会被垄断,竞争就将受到损害。
   
    商标权利的取得(ACQUISITION OF TRADEMARK RIGHIT
    取得商标权利的基本渠道分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前一种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使用或驰名完全是第一次产生,后一种则是商标权发生了转让或继承。
   
    商标权利的灭失(LOSS OF TRADEMARK RIGHIT
    商标权如果在取得的时候存在瑕疵,如不具备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发生发生冲或者违反城市信用的原则,则可能在他人的要求下被宣布无效。同时,如果注册后没有使用或停止使用达到一定时间如3年或5年,商标权可以被撤消。商标使用不造成退化的,商标权同样可以被撤消。
   
    使用在先权利(FIRST TO USE ORINCIPLE
    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知人之人。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不仅认为这样确定的权利归属对于双方才算公平,而且认为惟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必要。
   
    注册在先原则(FIRST TO REGISER PRINCIPLE
    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力归属。注册在先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提高了效率,结束了商标权利归属难以查考的历史,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平,因为该原则使已经使用的商标在被他人首先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驰名在先原则(FIRST TO BE WELL-KNOWN PRINCIPLE
    虽然没有注册,甚至没有使用,但一商标如果已在一个国家首先驰名,同样可以取得商标权利。这是商标取得保护的特别渠道,目的是为了弥补严格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有时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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