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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商标的绝对显著性(ABSOLUTE 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即使在没有指出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也能使人与特定的出处相联系的特征。如一看见“KODAK”,“HAIER”就会想到胶卷和电器,这种显著性同时和强大的知名度联系在一起。
   
    品牌资产(BRAND EQUITY
    现代营销学中,企业的商标或者品牌不仅仅被看作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标志,而且还被认为是沉淀企业信誉、累积企业资产的载体,品牌资产体现在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差价上,体现的是品牌相对独立的自身价值。
   
    品牌创新(BRAND INNOVATION
    品牌本身除了标记本身可能具有的含义外,还需要通过企业持续不断的创新赋予商品或服务新的内涵和联想,即在商品或服务的特质生产之外,通过市场定位、形象设计、CIS、广告、促销、公共关系等一系列活动赋予商品或服务精神意义与价值,从而使品牌形象历久弥新,使品牌资产不断累积。
   
    商标的强度(STRENGTH OF MARK
    商标具有两种意义上的强度:法律意义上的和市场意义上的。商标进入市场之初,两者的强度正好成反比,法律上的强度越强,市场上的强度越弱,反之亦然。一个臆造词汇虽然从法律上讲十分适合作商标,但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缺乏任何联系,显然不可能具有任何市场认知程度。但经过持续的宣传使用,法律上的强商标也会成为市场上的强商标。商标一旦在离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仍然能够指向特定的出处,则将成为具有绝对显著性的真正强商标,从而在法律和市场两方面都能获得最大的保护。
   
    强商标(STRONG MARK
    从具有相对显著性的意义讲臆造词商标、任意词商标和暗示词商标由于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被消费者立即看作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标志都可以称为强商标。但从具有绝对显著性的意义讲,只有同时具有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商标才是真正的强商标,这种强商标第三人不仅没有任何理由适用,市场上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应当给予最大相对的法律保护。
   
    弱商标(WEAK MARK
    从法律意义上讲,叙述词商标以及颜色、声音、气味等商标由于主要表示了产品本身的特征,在消费者眼中,一般不会同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联系到一起,属于显著性较弱的标记。当然,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消费者也可能克服通常的观念并建立起特别的印象,从而将该标记与特定出处相联系,但这一过程通常不仅相当不确定,而且即使成功最多是获得相对显著性,除非特别知名,基本不可能享受超出本商品或服务领域的保护。
   
    商业外观(TRADE DRESS
    一个整体的全息的符号组合,他是产品的整体印象,它可以包括诸如大小、形状、颜色、纹理、图案乃销售技法。商业外观主要是依据美国《兰哈姆商标法》第43a)款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概念,一般都没有注册。有时甚至很难将商业外观与商品严格分开,因为对于某人说来仅仅是商业外观的东西如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对于其他人而言则可能是商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功能性(FUNCTIONALRRY
    产品的容器或者产品本省的外观具有功能性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但功能性有程度上的区分,仅仅具有事实上的功能性还不会妨碍注册,但如果垄断这种功能性足以妨碍他人的有效竞争,则说明已达达到法律上的功能性。申请保护人必须证明商业外观不存在法律功能性,才可能通过审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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