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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一个词汇的“第二含义”和“第一含义”的区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一旦取得“第二含义”,该含义实际已升格为该词汇的“第一含义”或“首要含义”,该词汇的本义反倒可能成为“第二含义”或“次要含义”。 事实第二含义(de facto SECONDARY MEANING) 尽管具有事实上的显著性,但由于具有显著性的要素同时具有功能性,因而不能由一个人独占垄断。例如可以改善照明效果的灯泡外形,即使广大消费者已经将此外形与特定出处联系在一起,仍然不能对该外形进行注册从而赋予其永久的垄断权。同样道理,尽管人们已将LITE一词同MILLER出产的啤酒联系在一起,但由于LITE与表示低酒精、低热量的LIGHT同义,因而仍然不能给以保护。 其他含义(OTHER MEANING) 地名或姓氏所具有的非地名和姓氏的含义。如“东方”既是县名,又表方位;“凤凰”既是县名,又是鸟名。“KING”既是姓氏,又指“国王”。中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允许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注册商标。美国商标法也只对仅仅是地名、姓氏的词汇或者说不具备“基他含义”的地名和姓氏要求提供具备“第二含义”的证据。 臆造词商标(FANCIFUL MARK) 由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组成的商标。由于该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例如,“柯达KODAK”胶卷,“海尔HAIER”电器,即是由臆造词构成的商标。臆造词商标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初通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但一旦被消费者所认知和接受,则可以获得最大的识别效果和最强的保护力度。 任意词商标(ARBITRY MARK) 虽然不是独创的,但因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因而同样能起到区别作用的商标。像“苹果”就是这样的标记,它可以作为电脑或服装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本身的商标,因为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作用,因此缺乏显著性。 暗示词商标(SUGGESTIVE MARK) 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为具有一定的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仍可起到区别作的商标。如“微软MICROSOFT”、“最后的晚餐”或“易事通EASYTONE”等标志,当它用作计算机软件、杀虫剂或电话机的商标时,虽然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但通常仍被认为是商标。 叙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 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显著性最弱的商标。严格说来,由于缺乏任何想象,人们通常不会将其视为商标。如用于计算机键盘的“104键”、用于寻呼机的“EASY CALL”等叙述商标。 与臆造词商标、任意词商标乃至暗示词商标相比,叙述词商标的保护程度最低和范围最窄。但叙述词经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如果实际将其与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则说明该词客观上起到了区别作用,因此同样可以注册受到保护。 通用词商标(GENERIC MARK) 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由于不可能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事实上不能作为商标保护。一个有效的商标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保护不力,也有可能退化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保护。 商标的相对显著性(RELATIVE 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一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例如“长城”可以分别作为“葡萄酒”、“电脑”、“电扇”以及“饭店”等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但离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能指向特定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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