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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声誉商标(MARK WITH REPUTATION
    欧洲共同体商标法中的一个概念,目前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人认为声誉商标无需像驰名商标那么知名,即只要具有吸引力和强烈的联想形象,一个不一定很驰名的商标就可以称作声誉商标。也有国家如法国认为,商标至少应在被告所在领域知名才能称为声誉商标。根据欧共体法院在GMYYPLON一案中解释,声誉商标是指在与该商标有关的公众的相当一部分中知名的商标。但欧共体法院没有明确声誉商标是否需要具有绝对显著性。
   
    公众熟知商标(HOUSEHOLD MARK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提出的概念,一般认为对应的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指的驰名商标,惟一不同的是,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被告的主观过错无关,而我国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则是以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理论上不包括与驰名商标巧合的善意注册商标。
   
    商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取得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例如我国商标法即要求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性,按强弱不同可以分为相对显著性和绝对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商标在同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是在标指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商标的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OF TRADEMARK
    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的词汇或特征,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起不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记即获得了显著性,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先天显著性(a priori DISTINTIVENESS
    即固有显著性。
   
    后天显著性(a posteriori DISTINCTIVENESS
    即获得显著性。
   
    内在显著性(INTRINSIC DISTINCTIVENESS
    即固有显著性。
   
    外在显著性(EXTRINSIC DISTINCTIVENESS
    即获得显著性。
   
    第一含义(PRIMARY MEANING
    叙述性词汇的本义。尽管他人已基于该词的“第二含义”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并不能排斥他人在其本义或“第一含义”上善意使用该叙述性词汇。
    人们有时也可能恰恰使用“第一含义”或“首要含义”这一措辞来表示该词汇所取得的“第二含义”,例如美国商标法第14条在规定退化的认定标准时,即要求不能仅仅因为该商标也被用作某种独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用来识别该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确定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应首先考虑注册商标对有关公众所具有的首要含义(PRIMARY SIGNIFICANCE),而不是购买人的动机。
   
    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
    叙述性词汇经过长期使用所产生的与特定的尽管可能是匿名的出处之间的关系。当然,“第二含义”主要是针对具有“第一含义”的文字商标而言的,对于其他类型的商标由于无所谓“第一含义”,也就无所谓“第二含义”,因此称“获得显著性”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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