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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一案中也首次核准了一种以新剪的草香作为嗅觉商标获得共同体商标注册。
    虽然香水的气息作为香水本身的价值所在而明显不能由一家企业独占使用,但浴液、洗衣粉的特殊气息完全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
   
    气味商标(SCENT MARK SMELL MARK
    及嗅觉商标。
   
    味觉商标(TOUCH MARK
    通过味觉进行识别的商标。由于味道是食品或饮料本身的特点,通常不被消费者认为是在识别特定的出处,但至少从理论上不能绝对排出味道经过长期使用可能获得的显著性。
   
    触觉商标(TOUCH MARK
    通过质地平整光洁程度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商标。一些企业在名片、信封、公司简介、包装袋乃至前庭接待桌面、员工服装上使用特殊的材料,以达到与众不同的效果。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EK
    为避免互相近似的商标分割转让而造成公众混淆的注册制度。最早由英国在1938年商标法中加以规定,后由多个国家和地区效仿。英文中的“联合”其实并没有“联想”的含义。各国虽然都有禁止近似商标分割转让的规定,但联合商标作为一种制度现已基本被放弃。
   
    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
    允许特别知名的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而不承担使用义务的制度。和联合商标一样,最初由英国在1938年商标法中正是引入,但实际的发展并不太理想。个别国家如日本最近修改商标法时放弃了联合商标制度,确保留了防御商标注册。
   
    正商标(PRINCIPAL MARK
    相对于可以只注册不使用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而言,企业必须履行实际使用义务的主要商标。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
    即在一个国家的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的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该商标的所有人在一成员国虽然没有注册,甚至没有使用该商标,但基于其在该国驰名包括通过促销产生的知名度的事实,有权要求对可能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混淆。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驰名商标同样予以类似的特别保护。
    对驰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实在商标法中适用诚实信用之一普遍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目的在于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乃至使用在先原则可能造成的明显不公平的后果,从而将商标驰名作为商标取得保护的第三种依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权适用于商品商标,《商标法律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该保护延伸到服务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19999月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提出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般原则。如“相关公众”至少应包括: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适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
   
    著名商标(FAMOUS MARK
    最初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正式出现。其基本特征通常是至少具有相对显著性、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销售渠道多,在被告所在领域具有知名度,使用同样商标的第三人少,是否注册不是一个主要的衡量指标。
    就显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标不能像普通商标乃至驰名商标那样仅仅是相对显著,而必须绝对显著。著名商标因此不仅具有强烈的区别能力,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吸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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