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策目标协调成员国的商标法,间接地统一个改善成员国对商标的保护。 一号指令共有12条立法动机和17条正文。作为欧洲共同体商标立法研究二十多年的产物,一号指令是欧洲体商标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一号指令的问世加快了个成员国商标法修改的进程,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于1992年底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一号指令的要求对自己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连瑞士、捷克、南非等与欧盟关系密切或等待入盟的国家甚至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法修改也深受一号令的影响。 《共同体商标条例》(COMMUNITY TRADEMARK REGULATION) 《共同体商标条例》于1993年12月30日通过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正式开始运行,根据该条例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可以同时在各成员国生效。共同体商标具有整体性,只能同时就整个欧盟取得、转让及消灭。对于在整个或大部分欧盟地区都有商务往来的企业来说,如果向设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统一申请、注册和续展共同体商标,可以省去逐个国家注册带来的诸多不便。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ACT或缩写为FTDA) 美国于1995年制定并于1996年1月生效的联邦法律。该法主要对1946年的兰哈姆商标法第43条进行了修改,将淡化作为一个新的诉因,以保护著名商标,避免其识别商标或服务的能力的减少,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关系。该法规定了认定著名商标主要需要考虑的8个因素以及反淡化救济的主要形式和搞辩的正当理由,它的通过结束了美国各州在反淡化保护上各行其是的局面。 《制止网上占地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或缩写为ACPA) 美国于1999年11月29日制定并生效的联邦法律。该法主要对1946年的哈姆商标法第43条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商标所有人在域名可能产生混淆或淡化的情况下,有权依据该法的规定要求制止网上占地,包括撤销或转让侵权域名。如果域名所有人难以送达,该法允许商标所有人提起对物诉讼,直接就域名提出转让请求,以解决域名所有人故意回避拖延可能造成的困难。 《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UNITED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或缩写为UDRP) 1999年8月26日,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采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通过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并在10月24日公布了该方案的实施细则,该方案于2000年1月3日对美国在线(AOL)、NSI,NAME IT 三个注册机构生效,于1999年12月1日对其他注册机构生效。 与过去NSI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相比,UDRP有四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在争议成立的情况下,UDRP允许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而不仅仅是等待法院的裁决;二是在争议进行裁定期间,被争议域名不再被停用搁置,而可以继续使用;三是被争议域名只要与商标混淆性相似即可提起争议,而无需像以前那样只有针对完全相同的域名才能提起争议;四是作为提起域名争议的基础的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受普通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 UDRP现已作为域名注册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旦第三方能够证明域名与该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而域名所有人对域名又没有权利或正当利益并且域名是依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则域名所有人必须服务从强制性行政管理程序,否则必须向法院起诉。
添加到收藏夹 已点击 次
发送给好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