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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草案最初有一个副标题,即“包括关于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最后确定的文体虽然取消了这一副标题,但却使用了整整一节十个条款的篇幅规定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 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商标侵权的最高形式是假冒,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故意使用相同商标。假冒商标已不仅仅是危及商标所有人的私权的问题,它同时还构成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一次不仅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勇士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正因为假冒商品贸易带来的不同一般贸易的特点,促使关贸总协定的个成员坐下来商议应对这一严峻形势的办法,并最终形成了TRIPS协议。该协议第61条特别规定了侵权假冒行为的刑事责任,即至少对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多版权盗版的行为应规定刑事责任。可以采取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多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 假冒商标犯罪(OFFENSE OF TRADEMARK CONTERFEITING) 假冒商标是一种严重的欺骗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财产利益,严重时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如假药、假汽车配件,因此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早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的假冒商标是一种犯罪。世界各国也都规定了假冒商标的刑事责任。 监禁(IMONPRISNMENT) 对假冒商标犯罪人给予的人身自由上的处罚。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我国早在1979年指定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最高处罚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该补充规定的内容于1997年被并入新修订的刑法第213条第215条中。 罚金(MONETARY FINES) 对假冒商标犯罪人给予的物质利益上的处罚。可以与监禁并处,也可以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ARK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于1983年3月1日生效施行1993年2月22日经过一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发于同年7月1日生效。该法共分8章43条。该法确立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申请再现作为确权依据,商标权可以自由转让和许可使用、司法和行政保护并行等重要原则。 《商标法法律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或缩写为TLT) 1994年10月27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96年8月1日生效,该条约对商标注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包括主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商业注册证明,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多个类别的注册以及变更、转让,注册及须展注册的有效期统一为10年,不必就每一份申请提交一份代理人委托书,不得对签字要求进行公证、认证、证明、确认。这一系列的规定极大地简化了商标申请人在各成员国之间进行申请注册和保护。 《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FIRST COUNCIL DIRECTIVE OF 21 DECEMBRE 1988 TO APPROXIMATE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 MARKS(89/104/EEC ) 为实现《单一欧洲条约》所确定的“将个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整体推进到欧洲联盟”的目标,欧洲共同体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指定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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