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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50%以下的罚款。此外,在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赔偿依据的案件中,也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非法经营额,再由被告举证商品的成本及其他必要的扣除额。因此,必须注意区分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之间的界限。
   
    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
    商标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也称“填平原则”。即通过赔偿使原告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EXEMPLARY DAMAGES VINDICTIVE DAMAGES
    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
    美国商标法中对故意侵权行为实行的一种加重赔偿原则,三倍赔偿不属于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STATUTORY DAMAGES
    也称预定赔偿,即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原告可以直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获得赔偿,例如TRIPS协议第45条就规定“在适当场合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法定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原告获得最低限度的保护。
   
    返还利润(RECOVERY OF PROFITS
    由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所具有的无形性,被告在流通领域中确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报告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则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而如果严格适用过错才赔偿的原则,就可能出现被告继续销售造成的损失无人负责,而侵权人却可能不当得利的情况,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TRIPS协议第45条专门做出规定,,即“在适当场合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由于商标是一种“私权”,其主要的保护形式主要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救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需要行政救济,尤其是海关采取的边境措施。TRIPS协议并不排斥利用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只是在程序上确立了两项原则要求;即在以行政程序确认案件的是非曲直并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时,该行政程序应符合基本与民事程序相同的规定的原则;如果行政程序的结果可以责令采取任何临时措施,则该程序亦应符合基本与有关临时措施的第三节规定相同的原则。
    我国认为商标关系到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除了司法可以介入外,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主要是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司法与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因此商标所有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
   
    商标的海关保护(CUSTOMS PROTECTION OF TRADEMARK
    即由海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构成商标侵权的进出口商品中止放行该商品进入自由流通,以避免侵权商品的进一步扩散。海关是侵权假冒商品进出口的主要渠道,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引入知识产权议题的一个重要理由,由此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贸易问题挂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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