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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得对抗在先权利的使用,即使该权利已不得被援引来对抗在后商标。 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根据“谁主张、该举证”的原则,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举证责任则发生转移,即被告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 民意测验(SURVEY) 鉴于商标是否侵权是一个相对主观的问题,最终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进行比较和判断,能过问卷、调查收集有关消费者的意见被证明是一种较为客观公正的形式。该项证据在证明商标具有第二含义或知名度、商标退化、商标的使用具有混淆的可能或淡化的可能、商标可能造成损害等事实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有时会参考但一般不会完全依赖民意测验的结果。 知情权(RIGHT OF INFORMATION)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分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单方证据(ex parte EVIDENCE)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出示的情况下,TRIPS协议甚至允许法院仅在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做出判决。 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SURES) 在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到最后认定以前临时采取的一些措施,目的是保全证据或财产、防止发生不可换回的损失,以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证据保全(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临时措施的一种。商标侵权查处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调查取证,为了快速有效地取得诉讼需要的证据,防止因打草惊蛇造成侵公人转移侵权物品,TRIPS协议特别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如果认为适当,尤其是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法国的侵权扣押、美国的单方扣押令以及英国侵权查处中使用的Anton Piller 禁令,都属于保全证据的临时措施。 商标侵权商品扣押(SEIZURE OF INFRINGED GOOD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对各成员国规定了扣押商标侵权商品的义务,对侵权产品的扣押可以制止侵权事态的扩大,避免难以换回的损失。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CIVIL LIABILITY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 一种衡平法上救济形式。由于普通法上的金钱赔偿通常只能弥补原告过去受到的损失,对于将来可能继续或发生的损害基本无能为力,而“衡平法不能容忍对侵害权利的行为没有救济”,对于商标侵权,禁令救济作为防止未来损失继续和扩大的有效手段,往往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救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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