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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 PRINCIPLE) 欺诈毁灭一切的正面表述,它要求人们诚实不欺,不得在谋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故意损害他人的利益。这一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欺诈毁灭一切(fraus omnia corrumpit) 罗马法的一条著名法谚。欺诈是一种违犯诚实信用的行为,正如有毒的树只能结出有毒的果子一样,基于欺诈获得的利益均属非法。在商标权利取得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一商标却故意抢先申请,反过来对抗该人,商标注册则应被宣布无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有关未经所有人授权,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应予撤销的规定,即是基于欺诈毁灭一切的原则。而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从广义上说也是因为不能将明显有所属的权利授予他人。 商标侵权管辖(JURISDICTION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传统的商标侵权的地域管辖与一般法的管辖并无特别之处,以我国为例,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将侵权行为地明确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商标侵权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 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侵权行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是一次性的,适用两年时效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侵权行为是连续进行的,并且商标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就会出现一个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既然商标权人明明知道有人侵权却又置时效于不顾,不及时采取措施,自然应当承担不受保护的结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禁反言(ESTOPPEL) 也称不容反悔,衡平法上的概念,即不能在法律诉讼中自食其言,尤其是在他人的行为是依赖其言行做出的情况下,否定自己曾经肯定过的事实或行为。 懈怠(LACHES) 衡平法上的概念,即所谓“拖延使衡平法上的权利受到挫折”。明知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权利,却迟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衡平法支持警醒的人,不支持懒惰的人。懈怠实际是禁反言的一种具体运用。 默许(ACQUIESCENCE) 衡平法上的概念,他人从权利人的行为推知权利人已同意。简单知道还不足以构成默许。 容忍(TOLERANCE) 即默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规定在先商标所有人在其知晓的情况下,连续五年容忍在该成员国注册的在后商标使用的,该所有人不得以在先商标为由,就在后商标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在后商标无效或反对其使用,除非在后商标是依恶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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