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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RANDING)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商标权利用尽案件时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如果原告在两个国家使用的不同商标实际指示的是同一药品,被告是否有权改换商标标识。欧共体法院认为,改变商标从本质上与重新包装后贴附原商标并无不同,因而应当适用同一规则,即只要存在改变商标的客观理由且平行进口商不是故意获取商业利益,则原则上原告不能加以反对。欧共体法院再一次坚持了不它对于商标功能的看法,因为它认为商标形式上的差异并不能改变商品实质上的一致,原告在出口国使用的商标足然被改变为它在进口国使用的商标,但商标指示真实来源的作用并未受到损害,因此不能以此为由阻碍商品在共同体内的自由流通。 商标广告形式(ADVERTISING MODE)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商标权利用尽案件时提出的一个问题,即商品的广告形式是否可以作为商品的一个部分加以保护。具体情况是,如果转销商使用的广告形式如选择的形象、媒体不够档次甚至不够得体,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干预。 欧共体法院目前的态度是,保护原告的声誉原则上构成一号指令第7条第2款中所指的正当理由,但平行进口商依照当地行业惯例进行广告宣传的权益也必须予以考虑,因此除非在个别特殊情况下,这种使用严重损害了商标的声誉和形象,商标所有人不得阻止平行进口商在广告中使用其商标。 商品实质性差别(PHYSICALLY AND MATRIALLY DEFEERENT) 在平行进口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口的商品与许可进口或本地生产的商品足然使用同样的商标,但两者在诸如配方、口感、规格、制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别,这种差别严重到消费者在得到提示的情况下可能会改变购买决定。对于这类商品,美国海关将予以扣押,除非平行进口商愿意在商品上贴上上一个内容如下的标签:“本商品不是美国商标所有人许可进口的商品,且在其存在实质性差别。” 商品状态改变(CONDITION OR THE GOODS CHANGED OR IMPAIRED) 商品售出后,商品状态发生了变化或受到了损害,如破碎、变质等。一但发生这类情况,商标所有人可以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进行干预,以避免损害商标的声誉。目前在关于商品状态是否在特理状态之外还包括精神状态的问题上意见还不够统一。 普通许可(ORDINARY LICENSE) 也称一般许可,即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但不能排除许可人体人使用,也不能排徐许可人再许可其他人使用。 排他许可(SOLE LICENCE) 除了许可人本人,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其独占程度比普通许可高,比独占许可低。 独占许可(EXCLUIVE LICENSE) 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其他人包括许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商标。鉴于独占许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赋予独占被许可人一定程度的独立诉权,同时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独占许可人在缔结独占许可合同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 特许经营(FRANCHISE) 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一部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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