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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
    商标权利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场之后即不能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如转销、分销进行干预。商标权利用尽的基本考虑在于,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出处的标记只需在首次投放市场的时候受到商标所有人的控制,之后的继续流通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如果在商品尚未到达最终用户之前仍然允许商标所有人对商品的流通渠道进行控制,则可能使商标所有人获得不合理的权利,甚至会造成市场分割、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用尽的普遍性原则(UNIVERSALITY OF EXHAUSTION
    在全球范围内承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即主张商标权利在商品首次投放市场之后即在全世界用尽,商标所有人不能援引其商标权对搞该商品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通。普遍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市场不应被人为地加以分割,各国的消费者应该有权获得出自统一控制但价格更低廉的商品,对商标的控制只有在首次投放市场的时候才有理由成立,随后就应当允许商品的自由流动和竞争。
   
    权利用尽的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ITY OF EXHAUSTION
    只在部分地域如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承认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的地域性原则认为,既然商标权利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标权利之间相互独立,商标权利在一个国家的用尽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同样用尽,也就是说,商标权利用尽也具有地域性。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
    虽然是由商标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场的合法产品,但由他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口到本国市场的行为。由于这种未经许可的进口往往与正式许可的进品平行,故被称为平行进口。
   
    灰色市场(GRAY MARKTY
    由平行进口商品构成的市场。由于这种商品既不是完全合法进口商品构成的“白色市场”,也不是完全由假冒走私商品构成的“黑色市场”,因此被称为非白非黑的“灰色市场”。
   
    商品重新包装(RE-PACKAGING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商标权利用尽案件时提出的一个问题,重新包装的问题主要出现在药品的平行进品上,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在药品价格管理体制上的差异,药品价格相差很大,药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十分突出;同时,药品语言标识、处方配药及营销手段方面差异较大,从甲国进口到乙国的药品常常需要重新包装。
    法院认为平行进口商如果必须进行重新包装才能进入进口国则无可非议,但在通过附加新标识或说明书就可以达到销售目的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反对重新包装,此外,重新包装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商品的原始状况,不能漏掉重要信息或显示错误信息,必须明确声明商品的包装人和原产厂名称,进口商包装前应通知商标权人,如商标权人要求还应提供重新包装后的样品,重新包装不得损害商标或其所有人的声誉,即不能采用劣质、不洁或有瑕疵的包装。
   
    商标重贴标识(RE-LABELING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商标权利用尽案件时提出一个问题,即被告是否有权去除原告的商品标贴,在删除部分内容如条码后重工业新欧共体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标注这些内容,也许客观上会产生人为分割市场的效果,但如果不能证明商标权被实际用来掩盖商标权人人为分割市场的企图或后果,或者重贴标识损害了商品的原始状况,或者没有通知商标权人,或者重贴标识损害了商标或其所有人的声誉,商标权人就仍然可以依靠商标权阻止平行进口商进行重贴标识。
   
    商标改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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