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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FAIR USE) 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尤其包括: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参看 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 叙述性使用(DESCRIPTIVE USE) 不是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当事人在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与该当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者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的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法虽然允许叙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注册专用,但如果他人只是在该词的普通的本义上进行叙述性使用,商标所有人就不能加以阻止。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诚实使用。[参看 合理使用;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INDICATIVE USE) 为一般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允许指示性地使用他人的商标,是一种对商标权的限制。在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为标指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尤其是作为零配件所必需时,通常可以使用该商标。[参看 合理使用;叙述性使用] 滑稽模仿(PARODY) 又称戏仿,尤其通过对原商标或广告的构思或情节进行夸张,突出其瑕疵、俗套的讽刺幽默。出于言论自由以及幽默的考虑,滑稽模仿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起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演变为丑化,从而会损害商标的形象。 比效广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 在广告中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按照是否指明竞争对手的商标可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直接比较广告属于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各国对比较广告一般都进行较严格的限制,如欧共体的97/55/EC指令虽然原则上允许比较广告,但又明确规定:1)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2)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必须针对同样的需要或具有同样的用途:3)必须就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的、有关的、可核实的及有代表性的特征包括价格进行比较;4)比较广告不得在市场上产生广告主同竞争对手之间的混淆,也不得产生两上公司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号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混淆;5)比较广告不得诋毁或贬低竞争对手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号及商品或服务;6)比较广告如果涉及到带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两种商品必须带有同样的原产地名称;7)比较广告不得从竞争对手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标志中谋划取不正当的利益;8)比较广告不得直接使用对应模仿的方式。 直接比较广告(DIRECT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在比较广告中直接指明竞争对手商标的作法。这类广告一般比间接比较广告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尽管比较广告可能合消费者提供一定的信息,但比较广告往往在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因而也经常招致批评。 间接比较广告(INDIRECT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在比较广告中不直接指明竞争对手商标的作法。例如笼统地宣称产品在质量、性能、价格方面优于同类产品,也存在攀附性的比较广告,如宣称自己位居第二一类的广告。 商标权利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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