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企业简介 | 专业团队 | 业务范围 | 法律法规 | 新闻动态 | 书式下载 | 招纳贤才 | 在线解答 | 联系方式


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1995年,为了防止淡化降低“公众心目中代表惟一、独特的商标形象”,以保护“商标的广告价值”,美国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立法的缘由正如立法报告人所言,淡化是一种同传统侵权完全不同的侵害: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活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受损,这才是淡化的本质所在。混淆导致直接的损害,淡化则是一种感染,如果任其发展,最后必然会破坏商标的广告价值。
      淡化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弱化、丑化、退化、其实质是,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
   
    商标弱化(BLURRING
    美国商标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本来只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例如KODAK被用在自行车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惟一特定的联系。弱化是一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最初存在的商品与商标之间的惟一联想,由于其他人在其他商品上对该商标的使用,会变得越来越模精,正如蜜蜂蜇人一样,一次虽不会致人死命,但长此以往,最后就会危及到人的生存。
    企业自己的品牌延伸如果失败同样可能干扰一贯的品牌定位,导致品牌受损,产生商标弱化.只是自己进行的品牌延伸在效果不理想时可以立即调整,不至于像其他人随意使用那样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商标丑化(TRANISHEMENT
    美国商标法特有的概念,将一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如将商标与色情、毒品相关系,或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如将高档钢琴的商标用于开启啤酒的把手,从而对原商标造成负面影响。商标丑化一般与过度的滑稽模仿有关。
   
    商标退化(GENERICIDEDEGENERENCY
    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为了使商标所有人更好地避免退化,不少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字典订正权,即如果某一商档被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收入字典、百科全书或参考读物甚至电子数据库,即使是一种非商业性使用,商标所有人也有权要求出版人立即或至少再版时注明该标记为注册商标。
    对于商标所有人虽然采取措施但仍不能阻止的商标退化是否会导到商标权利的丧失的问题,目前的认识尚不统一:美国的规定最为严厉,即只要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管是谁造成的,一律可撤销该商标;欧美体则规定,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可为而不为的情况下才承担退化的后果,到于采取措施后仍不能阻止的“退化”则不予考虑。
    具体在判断是否产生退化时,不能仅仅因为该商标也被用作某种独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用来识别该商品或服务,即被视为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确定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应首先考虑注册商标对有关公众所具有的主要含义,而不是购买人的动机。
   
    商标权和限制(EXCEPTIONS OF TRADEMARK RIGHT
    尽管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但他人在不会引起混淆和联想的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应该受到禁止,并且,商标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取制竞争的手段。为此,TRIPS协议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即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叙述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积极抗辨(AFFIRMATIVE DEFENSE
    在不能简单否定指控的事实的情况下,提出指控不能成立的理由,例如原告对商标的放弃、欺诈、商标退化、合理使用、言论自由、此较广告、权利用尽、限制竞争、不干净的手、禁反言、懈怠、默许等。在进行积极抗辨时,被告负举证责任。

本新闻共24页,当前在第14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添加到收藏夹         已点击

发送给好友

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68473908  88516136 88518458 8851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