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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行政执法中也是以客观与主观结合的办法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具本标准是: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商品与服务类似(GOODS SIMILAR TO SERVICES) 类似问题不仅发生在商品与商品之间以及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也可能类似,例如汽车与汽车修理,食品与餐饮服务,衡量的标准仍然是普通消费者是否可能认为生产商品的厂商同时也提供相应的服务。服务行为与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该服务与为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视为类似。 直接混淆(DIRECT CONFUSION) 混淆到无法辨认假冒商品,错误地认为该商品就是出自商标所有人的某商品,或至省直接出自商标所有人。 间接混淆(INDIRECT CONFUSION) 虽然不会认为直接出自商标所有人,但仍然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人存在经济上的关联。 赞助混淆(SPONSORSHIP CONFUSION) 尽管商标所有人自己并不直接出产商品,但消费者如果仍然认为他可能参与商品的赞助或监控,则仍可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 售前混淆(PRE-SALE CONFUSION) 消费者在没有仔细辨认的情况下可能在购买前因为混淆而受到某一看似熟悉商标的吸引,但在作出购习决定时,由于有其他可供辨认的提示,实际又不会发生混淆。 售后混淆(POST-SALE CONFUSION) 售后混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消费者售前不知道某一品牌,因此也不存在什么混淆,但在试一试的心态下很可能尝试购买,如果质量平平,甚至粗制滥造,下一次当他见到真正的品牌时,他就有可能不再购买。二是消费者通过售货环境、商品价格等因素明知商品是赝品,但不是照买不误,就该消费者而言,显然不存在任何混淆。但其他人却可能无法分辨别人穿戴的真伪,从而产生混淆。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传统的混淆通常是指正向的而言,关心的主要是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会混淆,而不会反过来问在先商标是否会与在后商标发生混淆。但如果一些大公司故意使用一些小公司的商标,消费者在大量的广告促销后,通常不会将大公司的商标同小公司的商标混为一谈,但却可能反过来认为小公司是大公司的子公司,小公司因此不可能再自主地使用其商标,从而会受到反向混淆的威胁。 厂商名称(TRADE NAME 或 BUSINEESS NAME) 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企业的名称,又称为商号或字号。厂商名称作为营业资产的名称,属于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转让。消费者主要通过厂商名称识别企业,对于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名称通常并不在意,尽管管者的主要部分一般都相同,但也有两者不统一的情况,尤其在特许经营的形式下,虽然各连销店均使用统一的字号,各自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并不相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保护的是厂商名称,其权利依使用产生,无需申请和注册。 商号(TRADE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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