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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标术语解释

 显著性标志(SIGN DISTINCTIVE
    商业中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记,如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显著性标志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能够传达有关产品来源和出处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易于辨认而且能帮助顾客进行重复购买,从而提供流通的效率。
   
    商标(TRADEMARK)
    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在大多数国家,视觉可见的文字、包括姓名、字母、数字,图形,包括颜色的组合,产品及其他外观的形状,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某些国家,音像商标,乃至气味商标也受到保护。
    商标通过正确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降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时间成本,同时促使生产或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厂商保证质量、维护信誉,在现代社会中,商标还可以起到宣传促销的广告作用。
   
    注册商标(REGISTRED MARK
    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统一注册的商标。由于商标无形无体,注册有利于权力归属的公示公信,便于他人检索查询。在实行注册原则却权的国家,单纯使用不产生权利。在实行适用原则确权的国家如美国,注册不产生权利,但可以带来举证上的便利。
   
    未注册商标(UNREGISTRED MARK
    直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但在有些国家,使用市保护的前提,注册指示便于举证。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商标如果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
   
    商品商标(GOOD MARK
    识别商品出处的商标。过去的商标法只保护商品商标,根据商标所有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将商品商标进一步区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MANUFACTURE MARK
    由生产厂家为自己出产的商品直接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大部分的商标都属于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COMMERCE MARK PRAVITE LABEL
    自己不生产,只负责拣选、分销商品的商场注册或使用的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SERVICE MARK
    服务企业为区别服务所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虽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均有保护服务标志的义务,但服务标志在大部分国家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并不受商标法的专门保护,直到1946年美国兰哈姆商标法才首次以成文商标法的形式明确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商标法律条约也明确要求各成员国注册服务商标并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个体商标(INDIVIDUAL MARK
    由当事人独立注册或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
    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名义注册并由其成员使用的商标,用以表明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CERTIFACATION MARK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保证商标(GARRANTY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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