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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著名餐饮品牌永和豆浆在一工商局遭遇商标尴尬。据了解,永和图形文字商标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商标权利人在案件中向承办案件的工商局出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永和”曾有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时,当地工商局有关执法人员却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待商榷,并表示“如果要证明永和是驰名商标,必须有高级人民法院的批文,或者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证书、牌匾或者红头文件,否则只拿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说永和是驰名商标是不行的。”即使随后权利人又出示了两份国家级媒体关于永和豆浆驰名商标的报道,工商局亦认为“报道也是可以作假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应。” “永和”个例反映出的却是这样一个普遍共性: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否还要经过工商部门的确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和行政认定即工商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有区别?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在具体的实践中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据有关专家介绍,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法释200232号》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在相关商标权纠纷中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在《驰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一文中曾指出:在中国目前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不予注册”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根据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然而据记者了解目前仍有许多通过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品牌和企业不被公众所认同并存在争议,并存在“工商局认定的才更权威”、“企业在市场上具体应用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企业更多的要和工商局打交道,所以工商认定的驰名商标强于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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