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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诉莱阳某公司“双塔”商标侵权案一审落定。在本案诉讼中,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的“双塔”商标被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是我国老字号粉丝加工企业,1986年对自产的粉丝等产品注册了“双塔”商标。今年年初,金华粉丝有限公司发现莱阳某公司在其加工、销售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等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双塔”商标标识,与金华公司的“双塔”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今年5月,金华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金华公司在其淀粉制品上所使用“双塔”商标已持续二十年,销售范围覆盖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大。由于“双塔”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双塔”粉丝与莱阳某公司生产的“双塔”牌香菇、木耳、腌制鱼产品消费群体的相同性,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使“双塔”商标权益受损。法院最终判决,莱阳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加工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双塔”商标,同时认定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淀粉制品上的“双塔”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李彦山侯永进付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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