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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世誉鑫诚全程服务

  五、国际注册基本流程

  1.提交至中国商标局,由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

2.1)如果申请内容无误,由商标局编定收文编号和申请日期,并下发收费通知单;(2)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退回申请,申请日不予保留;(3)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要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补正。

3.商标局把申请书邮寄至国际局,2个月以内国际局保留申请号。

4.国际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3-4个月发放国际注册证。

5.国际局把领土延伸申请书邮寄至指定国,指定国做实质审查。(1)从收到延伸申请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协定国的驳回期限是12个月,议定国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是18个月。超过此期间没有驳回的,自动在指定国受到保护;合格的,有的国家在此期间内可能发放“保护通知书”;(2)驳回的种类是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程序分为临时驳回和终局驳回两个程序;(3)对于临时驳回,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限内委托当地代理机构(一般当地主管局会在驳回通知书上推荐)申请复审或者起诉;(4)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起诉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终局驳回保护申请,注册人不得申请复审或起诉;(5)有时没有在先权利的限制,但在形式上不符合,比如商品分类不规范、没有说明指定的具体颜色等,国内代理人可以按照驳回通知书上指明的地址直接回复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邮。

6.国际注册证的发放次序:国际局---商标局---代理人(申请人);

7.驳回通知书的发放次序:指定国---国际局---代理人(申请人);

8.保护通知书的发放次序;指定国---代理人(申请人)。

9.后期指定:指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后期指定的程序基本上与国际注册申请相同,但后期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范围只能减少和缩小,或者和原国际申请相同。

10.变更、续展等其它事宜的程序,基本和注册申请相同。

六、关于中心打击:

自国际注册日5年之内,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基础注册被撤销、宣布无效、申请被驳回,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也不再具有效力,此种情况被称为“中心打击”。遭受“中心打击”之后,协定国没有给国际注册人任何机会取得指定国的保护,但议定国允许申请人在交纳指定缔约国一定费用后,把国际注册转化为国家注册。

 七、优先权问题

在中国提交了基础注册申请,收到了受理通知书,自国内申请日起6个月内申请国际注册的,享有优先权。目前享有此项权利,只能指定议定国,因为在国内,取得注册证至少需要18个月。

八、关于查询:

马德里注册不提供查询,只能以逐一国的方式进行查询。

九、关于一份申请书:同一个商标,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在不同的国家申请不同的类别;但同一个商标,有的类别有注册证,有的类别只有受通,则不能以一份申请提交。

十、关于加项:

国际注册申请的一类商品或服务项目超过10个,没有加项收费。

十一、审查与报送:

世誉鑫诚知识产权特聘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权威人士,对客户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可以充分确保一次报送即符合要求。

十二、《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十三、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撤销国际注册。
  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删减商品和服务。
  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十四、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十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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