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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赤”商标被撤销的思考
业界人士认为,“UV赤”系赤虫生产工艺的简易描述,其实就是通用名称和行业公共资源。如果不是用在水族产品范围,则是无意义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甚至培育为一个好商标。但使用在水族产品范围,则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就像白酒中使用“酱香”或其他香型注册商标一样,或者像过去的“双黄莲蓉”月饼商标和“EO”地板商标一样,这些商标其实是指一类商品,注册为商标是不符合《商标法》的。“UV赤”的注册,有明显的抢注嫌疑。站在水族企业的一方,显然应该申请商标争议。
李世端律师表示,其实这起诉讼可以避免,如果水族企业自身商标保护意识比较强的话,当初在“UV赤”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这样就会使自己不至于处处被动。对于此种行业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情况,相关企业或行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关注自己的商标利益,关注商标公告,及时提出商标异议,保护自己的利益。
转摘:中国消费者报 赵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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