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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判决于震环诉嘉年华北京公司肖像侵权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嘉年华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公司网页的主页上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且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驳回于震环其他诉讼请求。
于震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为[2006]一中民终字第10912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赵金平 吴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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