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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著作权引发纠纷 陈星被判赔4.5万元

  仙桃籍歌词作者刘爱斌与武汉籍歌手陈星歌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有结果。1日获悉,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星被判向刘爱斌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1999年,刘
爱斌与陈星相识成为好友。2002年12月,刘爱斌将自己创作的《同船过渡》和《珍爱》两首歌词作品交给陈星,同意让其有偿使用。

  2003年底,陈星以这两首歌曲为主打,与其他歌曲共同制作成VCD、DVD音像制品,授权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陈星在授权书中声明自己拥有上述VCD、DVD音像制品的版权,其中的歌曲均由其作词、作曲、演唱。后来,刘爱斌在市场上购买上述VCD、DVD音像制品时,发现音像制品里《同船过渡》、《珍爱》的歌词作者均署名为陈星,遂以陈星、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船过渡》、《珍爱》两首歌词作品是刘爱斌创作的文字作品,刘爱斌对其享有著作权;陈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刘爱斌享有的摄制权,同时侵犯其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宣判后,陈星的代理人不服,表示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汉网记者黄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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