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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同船过渡》歌词作品著作权侵案,经汉江中级法院判决终尘埃落定。昨悉,武汉籍歌手陈星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5万元。
据了解,刘爱斌创作了《同船过渡》、《珍爱》等歌词作品,并于2002年12月邮寄
给陈星,同时出具了内容为“本人作品《同船过渡》和《珍爱》同意陈星有偿使用,并可有少许改动”的《作品授权书》。
陈星对该作品进行了少许改动后,2003年底,以《同船过渡》、《珍爱》为主打歌,制作了VCD、DVD音像制品,授权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同时,陈星在授权书中称,其中歌曲均由其作词、作曲、演唱。
2004年初,该批音像制品在全国面市。同年5月19日,陈星将这两首歌词作品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登记,其内容为:《同船过渡》、《珍爱》系由陈星、刘爱斌作词,陈星作曲。
刘爱斌购买陈星音像制品时,发现《同船过渡》、《珍爱》的歌词作者均署名为陈星,遂将陈星及广州音像出版社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同船过渡》、《珍爱》两首歌词作品均是刘爱斌创作的文字作品。据《作品授权书》,陈星仅有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但没有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陈星的代理人表示不服,将向省高院上诉。
(汉网讯记者秦杰通讯员王进力肖志实习生张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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